关于举办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6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环办人事函〔2016〕345号),我部决定举办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6年8月30日-9月1日(8月29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
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辽宁省兴城市滨海路30号)
三、培训内容
(一)钢铁行业排污费征收稽查培训;
(二)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稽查培训;
(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经验交流;
(四)VOCs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云计算系统和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V8.1版新增功能介绍;
(五)讨论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四、培训对象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察机构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的负责人员,钢铁、煤炭、石化、包装印刷行业比较集中的市级排污费征收业务骨干,每省份不超过4人。
五、其他事项
(一)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2016年8月15日前登录http://www.envsc.cn网站在线报名系统(口令:PWFPX2016)填报参加培训人员情况。
(二)参加培训人员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往返交通费用由派员单位承担。
(三)本次培训班将于2016年8月29日在葫芦岛北站安排接站,请乘坐火车的人员务必在在线报名系统中填写准确的到达时间、车次及联系方式,以便安排接站。临近开学高峰期,请提前买好返程票。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杨妮(010)6655696417701309322
(二)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
郝硕(0429)5410201 13841646395
接站联系人:
王涛(0429)5410201 1399892914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