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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缴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辽环〔2015〕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借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倾倒、混合、填埋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当事单位和人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二、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中“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规定,对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当依法追缴排污费,追缴的排污费的缴纳主体是违规借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追缴排污费应由危险废物倾倒、非法填埋所在地的环保主管部门负责。
三、有具体单据、证据表明危险废物系单独倾倒、非法填埋的,排污量据实核定;已经与其他垃圾混合的,按危险废物倾倒、非法填埋所在地政府部门组织处置的混合总量核定。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年9月21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