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海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牡丹江市林海水库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海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牡林海呈〔201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下辖的海林市海浪河中游,开发任务是以城市供水为主,结合防洪和灌溉,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工程由林海水库、团结取水枢纽和输水工程组成。其中,林海水库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发电引水系统和鱼道等组成,坝后式电站装机容量22兆瓦,水库正常蓄水位492米,总库容1.76亿立方米,调节库容1.03亿立方米,最大坝高54.3米,具有年调节性能。团结取水枢纽由混凝土溢流重力坝、冲沙闸、城市供水闸和鱼道等组成,最大坝高12.3米,城市供水闸设计引水流量7.04立方米/秒。输水工程包括10.359公里隧洞和49.846公里管道。
工程建设符合《海浪河流域干流规划》《海浪河干流水电开发规划》等相关规划。工程实施后对下游海浪河水文情势及水生生态将产生一定不利影响,须全面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按照“先节水、后用水”的原则,同步实施农业灌溉节水,确保渠系灌溉系数达到0.65;制定本工程、海林市和牡丹江市现有城市供水水源及下游灌区各引水渠首的联合调度方案,加强水资源管理。根据来水条件灵活调度运行,遇特枯水年、连续枯水年等特殊来水条件时,启用现有水源,并控制下游灌区引水量,降低下游减水影响。
(二)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制定林海水库蓄水及运行期生态流量下泄方案,在初期蓄水和运行期间,林海水库和团结取水枢纽4月下旬至9月中旬下泄流量分别不小于7.71立方米/秒和10.59立方米/秒,9月下旬至次年4月中旬下泄流量分别不小于2.57立方米/秒和3.53立方米/秒。林海水库每年4月下旬至5月初实施一次洪水调度,历时约24小时,洪峰流量75立方米/秒,下泄水量315万立方米。同步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三)落实林海水库分层取水工程措施。电站尾水下泄将产生低温水影响,应采取分层取水工程措施。下阶段应深入开展专项设计研究,运行期对库区、坝前及坝下游水温开展全面监测。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库区水质监测,防范富营养化风险,保障水质安全。配合当地政府落实《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方案》中农业面源污染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相关要求,确保新增退水得到有效处理。
(五)做好水生生态保护工作。在林海水库和团结取水枢纽建设竖缝式鱼道过鱼,在下游已建大山嘴子渠首和敖头渠首补建过鱼通道,下阶段应深化水工模型实验研究,优化设计,运行期开展过鱼效果监测与评估。工程截流前,在林海水库永久管理站建成增殖放流站,形成运行管理和放流能力,放流对象为哲罗鲑、细鳞鲑、黑龙江茴鱼等5种鱼类,放流规模为11万尾/年,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根据结果调整增殖放流对象及规模。将林海水库库尾以上109公里海浪河干流及支流韩傻子沟11公里、柳河22公里、大荒沟10公里、同齐沟18公里河段划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上述保护范围内不再规划和新建拦河闸(坝)。
(六)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强化雪乡国家森林公园附近施工管理。配合当地林业部门落实好工程占地及淹没范围内蒙古栎和野大豆等植物的保护措施。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强化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和教育,严禁乱砍滥伐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前对表层土壤剥离单独堆存回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废(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污)水经收集处理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运至附近长汀镇和海林市垃圾填埋场处置。做好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加强施工区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声环境超标的敏感点设置移动式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和物料运输。
三、你单位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时,应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29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海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博衍水利水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30日印发